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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利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354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民终9617号
    案号 (2018)冀02执11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孙善玉借款本金2203926元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孙善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60元由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0元,由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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