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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利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354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825民初114号
    案号 (2017)冀0825执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8-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利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森借款2000000元,逾期利息494465.75元,合计2494465.79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曹树国、王文金、张国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国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鸿程矿业公司、被告王利国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用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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