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利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354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遵民重初字第00044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27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5 |
发布日期 | 2016-04-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善玉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付,被告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利息20978元(41956元÷2)应从其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天津市中慧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5000元,由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孙善玉承担。 四、驳回原告孙善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共同担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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