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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33****1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3民初4392号
    案号 (2018)粤0113执1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粤0113民初4392号 一、被告许晓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吴焯明借款1448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48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许晓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焯明律师代理费280000元。 三、被告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盛铭汇酒业有限公司、广东盛铭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澳利华投资有限公司、玛嘉烈河葡萄酒会所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许振强、张磊、杨杰、白少凌对许晓楠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吴焯明对被告广东澳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捷豹XJSAJAA228(车牌号:粤AZ8U32)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吴焯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82元,由被告许晓楠、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盛铭汇酒业有限公司、广东盛铭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澳利华投资有限公司、玛嘉烈河葡萄酒会所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许振强、张磊、杨杰、白少凌、广东澳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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