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晓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1408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42406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21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日期 | 2017-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的租金(其中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每月120096元标准计,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按每月126101元标准计)支付给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每日0.1%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逾期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从2016年9月16日起计;逾期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计)。上述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应付租金总额为限。 三、被告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付的360288元租赁保证金由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没收。 四、被告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赔偿租金损失720576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9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0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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