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环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794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002民初4634号 |
案号 | (2018)浙1002执40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椒江法院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规定。由于本案中未发现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有保证份额的约定, 各保证人对涉案债务为连带共同保证。关于原告民生台州分行至 今未受偿部分债权的计算问题,原告民生台州分行陈述其将受偿 的款项先用于抵扣主债务的本金。本院认为,原告民生台州分行 上述抵扣方式不损害债务人及各保证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债务人中捷厨卫公司的总债务包括票面金额为10000000元的汇 票和票面金额为20000000元汇票先后到期未付票款,先扣除票 面金额50%的保证金和债务人中捷厨卫公司在原告民生台州分行 银行账户的款项,再扣除原告民生台州分行通过债务人中捷厨卫 公司及保证人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受 偿的款项,原告民生台州分行要求各保证人对剩余的本金 3075812.57元及其中4917911.94元至2014年10月13日的罚息 137701.53元承担责任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环业环境公 司、森鼎绿化公司、蔡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 诉,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环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蔡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州分行本金3075812.57元、罚息137701.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4元(已减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州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分行负担20元,被告环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鼎园林绿 化有限公司、蔡冰负担162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已交纳),由被告环业环境工 程有限公司、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蔡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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