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中房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06****5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11民初1009号 |
案号 | (2019)豫0211执恢2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前、同年9月25日前各偿还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00000元,同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830000元; 二、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6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计算,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三、如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则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可按尚欠本息的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违约之日起按2%的月息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高正标、杨俊红、河南中房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纠纷一经调解,双方别无其它任何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274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第一笔利息时连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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