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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中房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06****5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初9004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0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中房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海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55.726026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春林、张楠、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杨俊红、河南润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59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中房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江春林、张楠、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杨俊红、河南润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237.9元,原告张洪海负担392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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