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中房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江春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06****5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11执1319号 |
案号 | (2018)豫0211执恢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日期 | 2018-09-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前、同年9月25日前各偿还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00000元,同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830000元;二、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6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计算,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三、如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则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可按尚欠本息的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违约之日起按2%的月息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高正标、杨俊红、河南中房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纠纷一经调解,双方别无其它任何纠纷;六、案件受理费274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第一笔利息时连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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