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新丝路蚕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173****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59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新丝路蚕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省盱眙县蚕种场蚕种款2333056.28元,该款项分期给付:2020年6月9日前给付100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1333056.28元。 二、如被告南通市新丝路蚕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江苏省盱眙县蚕种场有权以2333056.28元及其利息(以2333056.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江苏省盱眙县蚕种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27002元,减半收取13501元,由被告南通市新丝路蚕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20年6月9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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