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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甘工商道处字【2016】第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执法人员认为道孚县甲斯孔杂货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3C认证标志、无生产厂名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5月30日道孚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道孚县甲斯孔杂货店开展“儿童玩具”专项监督检查时,在甲斯孔杂货铺进门正左边货架上摆放有“无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3C认证标志、无生产厂名”的各类儿童玩具共计60个,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20
    决定机关 道孚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她美穷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