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开发区地税 简罚 〔2018〕 3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4 |
决定机关 |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中心税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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