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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开发区地税 简罚 〔2018〕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4
    决定机关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中心税务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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