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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昌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1547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8民初2235号
    案号 (2017)川0108执1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为475861.32元,2016年4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45%计算、复息按同期贷款利率,期内按期内利率6.3%、逾期按罚息利率9.45%)计算。 二、如果被告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新都区新繁镇正西街102号附118号1层(权0243764)、102号附118号2层(权0243762)、102号附118号3层(权0243763)房屋,拍卖或变更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袁立贵、袁媛、黄昌琼对被告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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