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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26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6269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1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蔡振东、王丹青办理海门镇国际商务花园33幢102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二、被告海门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振东、王丹青海门镇国际商务花园33幢102室房屋逾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953700元(以已付房款2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6月24日起算至原告主张之日2019年11月11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5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57元,由被告中盛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40057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57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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