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0606****96X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839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8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皇甫毅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日6日止的借款利息为174723.95元,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标准向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支付)。 二、被告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长虹西大道120号绿地ICC大都会7号楼不分单元201-207、9号楼不分单元209-220,产权证号为赣(2017)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80958-0080964号、第0080971-0080972号、第0080975-0080984号的抵押物对被告皇甫毅然偿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皇甫呜、敖慧萍、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物的担保不能清偿以外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皇甫呜、敖慧萍、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皇甫毅然追偿。 被告皇甫毅然、皇甫呜、敖慧萍、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7元,减半收取2348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88.50元,由被告皇甫毅然、皇甫呜、敖慧萍、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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