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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09****18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10907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鼎源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项2194452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同时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保险费2976.66元。 二、原告对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的559头荷斯坦奶牛、存放于无棣国风奶业有限公司的561头荷斯坦奶牛、存放于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755头荷斯坦奶牛享有抵押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荷斯坦奶牛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孙国强、于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鼎源牧业有限公司、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孙国强、于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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