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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忠市凌志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蔺治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801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吴利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吴利执字第00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发院
    执行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13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忠市凌志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蔺治彪、任茂荣偿还原告朱勇刚借款本金及利息197万元及利息29933元。被告吴忠市凌志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蔺治彪、任茂荣偿还原告朱勇刚借款195万元。被告宁西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忠市凌志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蔺治彪、任茂荣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798元、减半收取113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99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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