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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安监罚〔2017〕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联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危化储存安全措施不足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1月28日,嘉兴市安监局会同海宁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联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氨储罐区相关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5
    决定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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