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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万山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359****685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3民初6261号
    案号 (2021)豫1503执4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信阳市万山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6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8月6日为295648.105元,2021年8月6日以后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2、被执行人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朱耀辉、孙春、朱晓军、张树琴、肖立威、朱小平、李冬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87号、88号原酒罐的白酒原酒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17472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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