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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仁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WB8W
    执行依据文号 东劳人仲院大岭山庭案字[2021]126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5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0604467】。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134元;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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