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文市监处字〔20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作处罚决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圆元整),上缴财政。当事人悬挂于建筑主体的墙体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广告违法行为轻微或减轻情形认定指引(试行)》(温市监广〔2017〕7号)“为指导基层执法,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广告执法实践,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认定其情节轻微或减轻处罚情形:……11、房地产广告,广告主取得预售许可证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的,……”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对于当事人情节轻微的违法广告,建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申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