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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477****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民初174号
    案号 (2019)冀0424执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39254900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标准以39254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该笔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049758.37元); 二、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郝峰良、杜红丽、张有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230元,由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郝峰良、杜红丽、张有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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