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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194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2民初2996号
    案号 (2019)冀0402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1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本金25000000元和截止到2017年8月4日产生的利息198119.49元、利息复利3904.91元,罚息440437.5,罚息复利2648.16,五项合计:25645110.1元以及从2017年8月5日起至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合同项下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及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 二、如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郝峰良、杜红丽提供的河北聚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元股权和张有霞提供的河北聚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元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郝峰良、杜红丽、张有霞、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邯郸市滏通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汇旭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立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郝峰良、杜红丽、张有霞、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邯郸市滏通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汇旭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立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26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郝峰良、杜红丽、张有霞、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邯郸市滏通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汇旭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立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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