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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68****0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93民初408号
    案号 (2022)辽0293执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8
    发布日期 2022-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砚本金1000000元及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8125元,合计1008125元;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款项100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向原告李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李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李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3元(原告李砚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回原告13873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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