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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68****0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93民初2032号
    案号 (2022)辽0293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本金500492.35元及收益31906.35元,以上合计532398.7元;二、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丽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41540.87元;三、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0492.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张丽支付利息;四、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5元(原告张丽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回原告张丽10205元。公告费1500元(原告张丽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丽。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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