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力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04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初字第02169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20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6-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力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优良借款本金472万元,利息0.63万元;并承担160万元自2008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10万元自2008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70万元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70万元自2008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134万元自2008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28万元自2008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对丁力中的上述还款(除本金10万元及本金10万元自2008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外),熙友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熙友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丁力中追偿。三、驳回李优良对郭建梅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李优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丁力中、熙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16万元(缓交)由丁力中、熙友公司负担。丁力中、熙友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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