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04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3450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60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8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力中、赵锦辉、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雯借款本息合计1178.2万元(其中本金838.182万元,利息340.018万元)。 二、驳回李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丁力中、赵锦辉、熙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万元,由李雯负担2.6306万元,由丁力中、赵锦辉、熙友公司负担6.5694万元。丁力中、赵锦辉、熙友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李雯垫付,丁力中、赵锦辉、熙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李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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