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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力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04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0497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49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5
    发布日期 2016-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为3631630.13元;自2015年1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 二、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8万元。 三、对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宜国用2009第22600111号)及房屋(权证号为:1000003597)、坐落于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宜国用2012第22600031号)、坐落于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鹅州南路的房屋(权证号为:C0010095、C0010096、C0010031、C0010032、C0010033)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金额217万元、316万元、864万元、39万元、20万元、41万元、32万元、3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江苏韦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丁力中、赵锦辉对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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