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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MA****TY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民初4632号
    案号 (2022)豫1603执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内部安全互助统筹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166714.28 元。 二、被告郭永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25000 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丧葬费 30000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26.94 元,由原告承担 114.44 元,被告郭永建承担 2312.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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