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力达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759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4869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25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力达化纤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赵俊借款本金2182万元,被告江苏力达化纤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于每月20日前各支付原告100万元,余款82万元于2023年3月20日前付清(履行方式直接汇入原告赵俊上海银行无锡分行账户,账号620522141018720777)。如被告江苏力达化纤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则应加付所有未付款项(包括未到期款项)自2010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可就所有未付款项(包括未到期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450元,由被告江苏力达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21年6月20日直接给付原告)。3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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