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伽税罚〔2018〕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该纳税人开具0税率发票4张,发票代码:065001700111,发票号码:05253179,17453464,17474344,15193464共计4张,金额合计579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3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伽师县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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