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廣裕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2159****97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21民初414号 |
案号 | (2019)赣0321执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莲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莲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日期 | 2019-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廣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和利息(其中2016年12月30日开始至2017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为60.48万元;2017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13.104%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莲花县莲顺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毛建民、黄裕权对被告江西省廣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莲花县莲顺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毛建民、黄裕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廣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26元,由被告江西省廣裕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县莲顺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毛建民、黄裕权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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