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4MA****PN0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4683号 |
| 案号 | (2019)粤0114执47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19-02-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鑫元浓缩乳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674元。 二、被告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鑫元浓缩乳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货款的利息(以4666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6年12月4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鑫元浓缩乳胶有限公司支付增值税税款29060元。 四、被告金存友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银春燕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鑫元浓缩乳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29元,由原告负担157元,由被告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金存友、银春燕连带负担5072元;保全费3765.39元,由被告广州市亚欣环保皮边油有限公司、金存友、银春燕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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