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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恒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2****6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终16764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5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3610730】。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上诉人深圳恒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恒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益生返还货款人民币37,030元; 二、被告深圳恒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益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7,03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益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恒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7元,由被告深圳恒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7元,由原告陈益生负担人民币2,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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