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永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5****3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12283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34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日期 | 2018-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于2017年9月15日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案涉厂房及小仓库; 三、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60192.6元、管理费22470.95元及滞纳金(2017年7月、8月、9月厂房租金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分别为44512元、64512元、32256元;2017年7月、8月、9月宿舍租金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分别为6930元、6930元、3465元;2017年7月、8月、9月小仓库租金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分别为635.04元、635.04元、317.52元;2017年7月、8月、9月厂房管理费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分别为8909元、8909元、4454.5元;2017年7月、8月、9月小仓库管理费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分别为79.38元、79.38元、39.69元;上述2017年7月份的滞纳金均从2017年6月23日起算,8月份的滞纳金均从2017年7月22日起算,9月份的滞纳金均从2017年8月23日起算,滞纳金均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201757.86元及滞纳金(2017年7月、8月、9月的水费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分别为9722元、3259元、4989.86元,水费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4日、9月26日、10月26日;2017年7月、8月、9月的电费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分别为20825元、160963元、1999元,电费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3日、9月15日、10月17日;上述滞纳金均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及宿舍免租期的租金共计190920元及厂房免租期的管理费23040元; 六、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2160元; 七、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占用案涉厂房的使用费(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129024元/月的标准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八、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无需退回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缴保证金136080元; 九、被告秦永丰对本判决第三、四、五、六、七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9001元,由原告东莞创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304元,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秦永丰共同负担36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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