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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永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32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11166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2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新联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1633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员工工资为基数,按日利率5%自2017年9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并以163375元为限); 二、限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新联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4000元; 三、被告秦永丰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新联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824元、保全费1357元,由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秦永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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