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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再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708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桂0127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借款本金4100万元; 二、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1、借期内利息:以4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6日止,按年利率5.6%计,共695100元;借期内复利:20149.56元;3.以41695100元(即借款本金41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695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档期贷款利率上浮50%分段计付】; 三、为实现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有权就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2005)第00001890号】及位于广西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R00571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R00754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R0075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3410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王再兴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再兴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123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由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王再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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