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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再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70812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桂0127执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借款本金9570000元; 二、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借款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1、截至2015年12月6日,利息、复利为284209.33元;2、从2015年12月7日起,以9570000元为基数,利息、复利按照45213000-2014年(横县)字00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位于广西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横国用(2005)第00002611号]、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R00756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R00799号]以及(通用、专用、电气)机器设备[以在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机器设备为准]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有权就上述抵押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王再兴对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再兴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756元,由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王再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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