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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漳窑瓷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755****21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602民初8312号
    案号 (2018)闽0602执恢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8-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漳窑瓷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佳美(漳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原告新佳美(漳州)日用品有限公司起诉之日2016年9月2日起至被告福建省漳窑瓷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 二、驳回原告新佳美(漳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20元,由被告福建省漳窑瓷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360元,原告新佳美(漳州)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漳窑瓷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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