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QE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299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79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朱晓芬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564677.88元的普通债权;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三、如原告朱晓芬的债权564677.88元未能足额受偿,则由被告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不足部分向原告朱晓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晓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合计12870元,由原告朱晓芬负担2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8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3483168)。原告朱晓芬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285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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