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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鹭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MA****MW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499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2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新鹭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56807.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56807.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46元,由原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由被告苏州新鹭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151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21511元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8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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