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920160005 |
违法行为类型 | 质监其他业务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生产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记号笔;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陆万叁仟陆佰柒拾柒元陆角陆分;3、没收违法所得叁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陆角;共计罚没款玖万玖仟肆佰贰拾肆元贰角陆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3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湖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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