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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华坤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恩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148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129民初622号
    案号 (2017)湘1129执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7-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华坤昊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宇澄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13000元; 二、被告江华坤昊实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货款清偿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江苏宇澄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8元,由被告江华坤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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