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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63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076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恢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54429.96元,合计人民2054429.96元;被告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应以欠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8.4%,上浮50%计息,承担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处分抵押物:1、被告林涛所有的坐落于城北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19栋24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S0294302;2、被告林春生所有的坐落于城南新钢公园北村107栋3-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53684;3、被告傅向阳所有的:(1)坐落于城南玉紫北路16号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81668、(2)坐落于城南沙滩口原城关家属院内1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S0298646、(3)坐落于城南沙滩口原城关家属院内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S0298647;4、被告付海锋所有的坐落于城北青年路532号青泉花园10栋403,房屋所有权证号S0216315,上述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新余市达安工贸有限公司、龚小忠、林涛、严翠、胡国松、邓九兰、傅向峰、黄小红对上述第一项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36元,由被告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达安工贸有限公司、龚小忠、林涛、严翠、胡国松、邓九兰、傅向峰、黄小红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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