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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昆官〔消〕行罚决字〔2021〕0130号昆官〔消〕行罚决字〔2021〕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给予赵志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