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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1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陆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