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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市监处字〔2020〕2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0日起2020年7月20日期间,在永嘉县坦三公路旁、永嘉县沙头镇响山村、永嘉县岩坦镇,和永嘉峙口高速出口旁的四个户外桁架上,对外发布含有:“总价35万(4#411)起住双塔路5月24日示范区耀世启幕购房优惠同步启动”等内容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开展楼盘营销宣传活动,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规定。在上述广告发布期间,“中楠府”楼盘项目未正式开盘,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6000元。当事人在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对外发布含有“总价35万(4#411)起住双塔路5月24日示范区耀世启幕购房优惠同步启动”等内容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2020年7月25日,“中楠府”楼盘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至2020年8月9日广告合同期满撤下,当事人已对外售出三套房屋,违法所得共计30万元。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0
    决定机关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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