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京能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09****774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民初13492号 |
| 案号 | (2022)黑0102执恢12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腾水、刘梓樵于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路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0年3月25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0年4月25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0年5月25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 于2020年6月25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 于2020年7月25日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9028元; 二、被告常腾水、刘梓樵于2020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路支行全部借款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3日的借款利息379723.38元,自2019年8月4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十点八计算); 三、如被告常腾水、刘梓樵未按上述一、二项调解意见还款,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路支行可以于被告常腾水、刘梓樵违约次月对剩余尚欠全部的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 四、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腾水、刘梓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其他事宜再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20989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被告常腾水、刘梓樵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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