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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京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09****77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2民初13696号
    案号 (2021)黑0102执3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理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学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农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35043.26元。 二、被告宋学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农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5日前的利息140231.74元,2019年6月26日至7月2日的利息按本金450万元、月息12.15‰计算给付。2019年7月3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按本金3935043.26万元、月息12.15‰计付; 三、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宋学芝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农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2元由被告宋学芝、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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