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京能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09****774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9558号 |
| 案号 | (2020)辽0202执40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米涛借款本金191万元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9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米涛借款本金47.75万元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7年12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米涛借款本金76.4万元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四、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米涛借款本金47.75万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7年12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五、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米涛借款本金80万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上一至五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杜军对上述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米涛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48070元(含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杜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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